本標準起草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浙江建安檢測技術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勇毅、丁宙勝、姜亢、郭建中、郭文宏、塞爾哈利、高虹、 李琳、李杰、田麗莉
石棉生產企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棉生產企業防塵防毒的技術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石棉生產企業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注:本標準所指的石棉為蛇紋石石棉(或稱溫石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19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石棉 asbestos
天然的、纖維狀的或能劈分成纖維狀結構的硅酸鹽類非金屬礦物集合體的總稱。
3.2 蛇紋石石棉 serpentine
蛇紋石的變種,屬鎂硅酸鹽礦物,也稱溫石棉(chrysotile),或纖維蛇紋石石棉。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氧化鎂和結晶水,分子式為Mg6[(OH)4Si2O5]2。
3.3 石棉粉塵 asbestos dust
在工作環境中隨空氣擴散并懸浮的含石棉纖維的粉塵。
3.4 呼吸性石棉纖維 respirableasbestos fiber
寬度小于3μm,長度大于5μm,長寬比大于3:1的能進入人體內并沉著在肺泡內的石棉纖維。
3.5 石棉作業 contacting-asbestos-dust work
接觸石棉的作業.
3.6 石棉生產企業 asbestos producing companies
包括石棉礦山開采和石棉制品制造企業。石棉礦山開采包括石棉礦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石棉制品制造包括石棉紡織品制造、石棉摩擦材料制造和石棉建材制品制造。
4 總則
4.1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衛生工作方針,使石棉作業場所粉塵和毒物濃度得到有效控制,預防和消除石棉作業中塵毒職業危害,保護作業人員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4.2 石棉生產企業應改進生產工藝、淘汰落后工藝,選用不產生或少產生粉塵危害的工藝和設備。以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低毒材料代替高毒材料。
4.3 存在塵毒危害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應設置防塵、防毒設施,作業場所粉塵和毒物濃度應滿足GBZ2.1的要求。
4.4 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和檢測體系,使作業人員得到有效的職業健康監護。
4.5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石棉生產項目的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并投入使用。
4.6石棉生產企業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中應將防塵、防毒措施作為重點審核內容。
5 基本要求
5.1 選址與布局
5.1.1 選址
5.1.1.1礦址規劃應考慮遠離城鎮,應位于所在區域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露天選礦場、排渣場等粉塵危害源應位于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
5.1.1.2 礦址附近應具有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溶洞、泉眼、淤泥、活斷層、滑坡等不良地質構造。
5.1.1.3 廠址選擇,廠區與居住區之間應設置足夠寬度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滿足GB/T12801和GBZ1的要求,并位于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
5.1.2廠區布局
5.1.2.1 生產區應與非生產區分隔設置,在生產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有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在廠區內和廠區與居住區之間宜采取綠化措施,減少含石棉粉塵和毒物的遷移和擴散。
5.1.2.2 在工藝允許條件下,石棉粉塵逸散程度高的車間應與其他車間和設施保持防護距離;石棉粉塵逸散程度高的工序宜集中設置,且與其它工序分開布置。
5.1.2.3 廠房的設施規劃和設備布局應遵照縮短工藝流程和減少粉塵危害的原則確定。
5.1.2.4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建筑物的迎風面不應有其他建筑物遮擋。
5.1.3建(構)筑物
5.1.3.1樓板和隔墻上的孔洞、縫隙應予以密封;多跨建筑應采取防止含塵空氣串聯的隔開措施。
5.1.3.2 建筑物墻壁、屋頂的內表面、梁架、立柱宜平整、光滑,不宜積累粉塵;廠房內的建筑物構件應減少易積塵的凹凸部分。
5.1.3.3產塵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宜設坡向排水系統,并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
5.1.3.4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能達到車間粉塵濃度要求的,在設計階段應進行合理的車間內氣流組織。設置輔助機械通風設施的,在設計階段應預留足夠的機械通風設施(罩、管道、除塵器等)的位置。
5.2 工藝要求
5.2.1 存在石棉粉塵逸散的作業能采用濕式作業的,應采用濕式作業;必須采用干式作業時,應采用密閉作業、噴霧撒水抑塵、強制通風的措施之一,控制石棉粉塵的逸散。
5.2.2 設備選型,宜采用全密閉、自動化生產工藝和設備或防塵效果好、產塵量少的工藝和設備。
5.2.3 在采用自然通風或機械排風時,應使粉塵發生源位于工作地點的下風側。
5.2.4含有石棉的物料和廢棄物均應裝入能防止石棉逸散的收納設施或裝置中,不應任其暴露于空氣中。
5.2.5盛裝石棉制品的包裝物應予以密封、集中放置,不應隨意丟棄,并采取必要的防止粉塵逸散的措施。
5.2.6 含有石棉的物料及包裝物的運輸過程應密閉。
5.2.7 應定期對車間地面、通風裝置等進行清潔,設備布置應便于維修和清掃,有利于作業人員操作;不應使用壓縮空氣吹掃、清理粘有石棉的設備和管線等;清掃時應選用濕法清掃或真空吸掃,防止二次揚塵。
5.2.8 含棉率高的尾礦,回收利用時應采用濕式工藝。
6 工程技術措施
6.1石棉礦露天開采主要防塵、防毒措施
石棉礦露天開采主要防塵、防毒措施如下:
a)鉆機鉆孔作業應采用濕式作業或安裝除塵裝置,減少或控制石棉粉塵的逸散。
b)穿孔、鏟裝、運輸設備的司機駕駛室宜密閉,鏟裝作業前應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c)卸礦站、卸料點、破碎機進料口、帶式輸送機下料口應安裝連續灑水噴霧裝置或通風集塵裝置,防止揚塵。
d)破碎機進料口應根據進料方式采用局部密閉罩或整體密閉罩,卸料口應連同輸送設備設局部密閉罩或整體密閉罩并排風。
e)帶式輸送機、振動篩應密閉作業;球磨機應采取通風除塵措施。
f)應避免較長距離或較大高差垂直落料,落差應小于1m。
g)通過輸送帶或其它設備向溜槽進料時,應全過程采取密閉措施。
h)露天礦采場汽車運輸道路宜灑水,以減少二次揚塵。運載車輛應具有密閉揚塵裝置或措施。
i)爆破后待炮煙散盡,作業人員方可進入爆破作業地點開展清渣作業。
j)兩個(含)以上用人單位在同一作業場所作業,應就防塵防毒措施進行協調,明確各自職責。
6.2 石棉礦地下開采主要防塵、防毒措施
石棉礦地下開采主要防塵、防毒措施如下:
a)井下鑿巖應采用濕式作業,禁止干打眼。開鉆時,應先開水、后開風、再開鉆;停鉆時,應先關鉆、再關風、后關水。鑿巖機的最小供水量,應滿足鑿巖除塵的要求。
b)爆破、破碎、溜井放礦和裝卸礦巖時,應進行噴霧灑水和通風。鑿巖出渣前,應沖洗距工作面10米內的巷壁。進風道、人行道及運輸巷道的巷壁,每季度至少應沖洗一次
c)井下爆破時,人員應撤離到有新鮮風流的安全區域。爆破后經通風排除炮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后,至等待時間不少于15分鐘,作業人員方可進入爆破作業地點開展清渣作業。
d)作業期間應保持工作地點及各主要通道地面濕潤。
e)采空區應及時封閉,設立警示標識或說明,需要進入時應進行有害氣體檢測,確認安全時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作業前,應先通風、后作業。
6.3 石棉制品制造
6.3.1石棉紡織品制造主要防塵措施
石棉紡織品制造主要防塵措施如下:
a)石棉原料搬運應機械化。拆包、稱重、混合和入料等產塵較大的作業點應設置半密閉罩和通風除塵裝置,并與其他工位隔離,保證作業人員呼吸帶處于氣流的上風向,并注意減少干擾氣流的影響。
b)物料分離裝置應密閉,避免泄漏。下料裝置應有可靠的避免二次揚塵的措施。
c)紡紗、織布車間應采取全面通風措施,當采用機械方式通風時,宜采用上送下吸的氣流組織方式。
d)在梳、紡、織各工位宜采用濕法降塵,減少空氣中的懸浮粉塵。
e)輪碾機、混料機應采用整體密閉,在上部或側面設置吸塵罩。
f)石棉和原棉加工過程中的物料傳輸,應采用氣力輸送,避免人工運料。氣力輸送系統應保持密封完好。
g)石棉紡織品的編織、縫紉和裁剪工位應采取局部通風措施。
h)作業場所地面應光潔、平整,工藝允許時宜噴霧狀水增濕,每班定時清潔。
6.3.2石棉摩擦材料制造主要防塵、防毒措施
石棉摩擦材料制造主要防塵、防毒措施如下:
a)石棉等原料包的搬運應機械化。拆包、稱重、混合和各入料工位等應設置半密閉罩和通風裝置,保證作業人員呼吸帶處于氣流的上風向。注意減少干擾氣流的影響。
b)入料工位與其他工位隔離設置。
c)織布上膠、烘干工位應采用半密閉排風罩等通風防毒設施。
d)熱壓車間應采取全面通風換氣措施或局部排風措施,防止有害煙塵積聚,危害作業人員。
e)熱處理工序應獨立設置有效的通風凈化裝置。出料位置應有通風裝置,通風量和氣流組織應保證作業場所粉塵和毒物的濃度滿足GBZ2.1的要求。
f)打磨、鉆孔、切片等摩擦材料制品機械加工工序應安裝局部通風設施,質檢工作臺面上應設置旁側吸塵罩。通風設施的風量應保證作業點粉塵濃度滿足GBZ2.1的要求。
g)應采用濕式方法清除摩擦材料成品表面粘附的粉塵。
6.3.3石棉建材制品制造主要防塵措施
石棉建材制品制造主要防塵措施如下:
a)石棉原料添加工序應采用濕法生產工藝。
b)應采用自動方法開啟可能產生粉塵的包裝袋或容器,將物料直接卸入混料系統。若無法實現應采用密閉式或強制通風方法。
c)粉狀物料的運輸應密封或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轉運點應采取機械通風除塵的措施防止粉塵逸散。
d)干式混料設備應進行密閉,安裝局部通風除塵系統。
e)對石棉建材制品應做外包裝,防止石棉粉塵逸散。
f)鋸、鉆、磨石棉建材制品的機械應安裝局部通風防塵設施。
g) 廢建材及裁切打磨等工序的廢料要及時清理,集中處置,不應任意擺放。
7 通風除塵系統
7.1石棉礦地下開采應具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通風系統的設計參數、布局、設施數量等應滿足GBl6423的要求。
7.2 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和氣流暢通,不應堆放材料和設備。
7.3 進入礦井的空氣,不應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
7.4 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且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7.5 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應連續運轉。
7.6 石棉制品制造企業存在石棉粉塵的作業點應以局部通風為主,含塵氣體應有組織排放,經凈化處理后排至室外。局部通風除塵系統排放的氣體不應回送到工作地點。
7.7 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配置、廠房條件和產塵點等情況,分別設計分散除塵系統或集中除塵系統。除塵設備的布置宜相對集中,并應考慮卸灰、運灰及檢修的方便。
7.8 粉磨設備、干燥設備宜單獨設置通風除塵系統。
7.9 應合理確定排風罩罩口位置、風量、風壓、各管段風速和其他技術參數。
7.10 含石棉粉塵尾氣的凈化處理宜使用袋式除塵器,高濃度產塵點宜應用多級除塵機組。
7.11 帶式輸送機的卸料點和轉運點應設置局部密閉罩進行排風。若落差較大,應在溜槽內設置隔流裝置。
7.12 除塵管道宜短直,當設置水平管道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密閉清掃孔,以利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并應在適當部位設置檢測孔。
7.13 塵源宜密閉,當密閉困難時,應依據GB/T16758選擇和設置排風罩。
7.14 除塵器的卸灰口應安裝鎖風卸料裝置,卸灰閥應密閉良好,防止漏風,及時處理粉料,防止二次揚塵。
7.15 通風除塵系統的罩、管、機及法蘭盤銜接應嚴密,避免漏風。
7.16 通風除塵系統應設置防爆措施。
7.17 通風除塵系統應定期保養,使系統的處理風量、凈化效率、設備阻力、設備漏風率等參數始終滿足額定的設計參數要求。
7.18通風除塵系統的檢測裝置應定期維護和校驗。
7.19 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拆除或停用。
8 個體防護
8.1 用人單位應根據GB11651和GB/T18664為作業人員配備適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個體防護重要性以及護品正確使用、更換等知識和要求的教育培訓。
8.2 用人單位應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更換。
8.3用人單位應對使用過的工作服定期洗滌,禁止把工作服帶回家中洗滌。
8.4用人單位應在工作場所設置更衣室、更衣箱和職工浴室,便于接塵作業人員更換個體防護用品和淋浴。
8.5作業區休息室室內空氣應呈微正壓,進氣氣流空氣質量應達到衛生要求。
8.6 接塵作業人員應能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上崗時應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接塵作業人員不應穿著污染的工作服進入非工作場所,避免交叉污染。
8.7 地下開采礦山作業人員應配備自救器等應急救援裝備。
9 管理
9.1 管理措施
9.1.1用人單位應設置或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管理防塵防毒等職業衛生工作并建立防塵防毒規章制度。
9.1.2 用人單位應制訂防塵防毒措施計劃,并列入用人單位長期發展規劃。
9.1.3 用人單位應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并對申報內容負責。
9.1.4用人單位應對可能接觸石棉粉塵的作業人員進行防塵防毒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防護技能的培訓,建立教育培訓相關檔案和記錄,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9.1.5 用人單位應明確告知接觸石棉粉塵和毒物的作業人員所在崗位的危害性和預防職業危害的措施。
9.1.6 石棉礦山開采、石棉制品生產用人單位,宜適時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掌握石棉粉塵危害狀態,及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9.1.7 用人單位不應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石棉的作業。
9.1.8存在塵毒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根據GBZ158和GBZ/T203在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和告知標識。
9.1.9石棉原料、含石棉材料及半成品、石棉制品的存放處應設明顯警示標識。
9.2 職業健康監護
9.2.1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9.2.2 用人單位應依據GBZ188開展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2.3 用人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及緊急情況的職業健康檢查。
9.2.4不應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從事接觸粉塵和毒物作業。
9.2.5職業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納入用人單位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3 作業場所檢測
9.3.1 應根據GBZ159和GBZ/T192的要求,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
9.3.2 檢測結果應整理歸檔,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定期公布檢驗、檢測結果。
9.3.3作業場所石棉塵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標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治,使粉塵、毒物濃度達到有關標準要求。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主要工藝塵毒危害
表A.1 主要工藝塵毒危害
工藝 |
主要工序 |
主要塵毒作業 |
主要塵毒危害因素 |
|
石棉礦開采 |
露天開采
|
鑿巖 |
手工或機械打孔 |
石棉粉塵 |
爆破 |
炸藥爆破過程產生粉塵 |
石棉粉塵、炮煙 |
||
裝載轉運 |
裝載設備裝、卸、轉運礦石 |
石棉粉塵 |
||
碾壓破碎 |
礦石的碾壓破碎 |
|||
風選篩分 |
利用風力和重力,將石棉從礦渣中分離過程 |
|||
輸送 |
輸送帶在接料、傳輸、落料過程 |
|||
包裝 |
石棉落料、包裝 |
|||
搬運 |
石棉礦產品裝卸、搬運 |
|||
地下開采
|
鑿巖 |
手工或機械打孔 |
石棉粉塵 |
|
爆破 |
炸藥爆破過程產生粉塵
|
石棉粉塵、炮煙 |
||
裝載轉運放料 |
裝載設備裝卸、轉運礦石
|
石棉粉塵 |
||
干燥 |
對石棉礦渣進行加熱烘干產生粉塵、毒物
|
石棉粉塵、煤塵、CO |
||
風選 |
利用風力和重力,將石棉從碎礦渣中分離過程
|
石棉粉塵 |
||
包裝 |
石棉落料、包裝
|
|||
裝卸 |
石棉產品搬運
|
|||
石棉制品制造 |
石棉紡織品 |
配料 |
石棉與非石棉纖維等材料的搬運、拆包、稱重和混合等過程 |
石棉粉塵和棉塵 |
風選 |
使用離心分離、除塵、風機等設備,利用風力和重力分離原料的過程 |
|||
入料 |
經篩選的原料按工藝流程送入開、梳、紡織機入口 |
|||
紡紗織布 |
開清棉、梳棉、并條、初捻、粗捻、精捻、落紗、織布或紡線織繩等工序的紡織過程 |
|||
石棉摩擦材料 |
配料 |
石棉與填料等材料的搬運、拆包、破碎、稱重和混合等過程 |
石棉粉塵和其他添加物粉塵 |
|
熱壓 |
產生氣態毒物,主要為粘合劑、樹脂膠、橡膠等煙塵 |
有機煙塵 |
||
打磨 |
成型的石棉制品的面、孔和槽等位置的打磨 |
石棉粉塵和其他添加物粉塵 |
||
沖壓打孔 |
成型的石棉制品的開孔、槽和臺等 |
|||
石棉建材制品 |
配料 |
石棉與水泥制品原材料等的搬運、拆包、稱重和混合等過程 |
石棉粉塵、石灰石粉塵及其他水泥添加物粉塵 |
|
剪切打磨 |
成型的石棉制品的面和槽等位置的裁剪、打磨 |
|||
鉆孔 |
成型的石棉制品的開孔、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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